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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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厦门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6号线集美至同安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项目 |
招标阶段 |
招标澄清、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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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关于【投标人资格及要求中的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具有1个独立承担并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项目(注: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项目合同和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成果验收证明,如无法提供项目成果验收证明也可提供业主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有所疑问, 请明确:1.“2023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是指项目完成验收的时间,还是指合同签订的时间? 2.关于“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成果验收证明”,目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自主验收,无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专家验收意见或会议纪要是否可以作为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成果验收证明? 答:1.指项目完成验收的时间;2.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成果验收证明视为主管部门出具。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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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项目法人): 厦门轨道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9日 |
招标代理机构: 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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